绿会法工委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建议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二十八条详细修改建议, 并提交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其中,特别是对第一百零七条,就增加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提出了设置前置程序的建议。同时还建议“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烟头垃圾和其他塑料垃圾对海洋的污染”。
详细修改建议分享如下:
序号 | 修改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理由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环境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涉及到主权问题,要体现国家主权。 |
2 |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 全国海洋生态保护 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所辖港区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 1、发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权利,明晰主体责任。 2、第三款加“所辖港区”以明确具体范围。 3、第三款,“负责”改为“和”,避免发生歧义。 |
3 |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 国家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1、增加“国家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明确国家的机制,再由地方统一部门介入,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发生。 2、将第三款调到第一款,明确工作顺序,避免执行难。 |
4 |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 建议此处明确界定“相关排污单位”的类型,是否包括个人排污等。 | |
5 | 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 和前面“一切单位和个人”重复,所以删除。本条款的内容,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单位和个人”。 |
6 | 第二章第十二条 |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 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
7 | 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三款 | 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环境基准研究。 | 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环境基准研究,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制订、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团体标准。 | 增加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内容 |
8 | 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 |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本管理区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 |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本管理区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 | 创建类的目标不应该放在法律条文的一般规定中 ,建议删掉。避免出现大规模工程建设。 |
9 |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三款 | 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测、监视。 | 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测、监控。 | 此处应改为“监控”或“巡航监视”。因为监视一般用于对嫌疑人,如监视居住等,具有贬义的意思,监控会更好些。 |
10 |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资料。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监控等资料。 | 同上 |
11 |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全国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利用全国生态环境信息平台,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 | 利用生态环境部已有的“全国生态环境信息平台”,不再新建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源浪费。 |
12 |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建议增加定期演练的内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避免应急预案无法实施。 |
13 | 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等 。 | 建议最后面增加“等”,作为兜底,预留空间。 |
14 |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保护海洋的需要,依法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自然历史遗迹、自然景观集中分布的区域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保护海洋的需要,依法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自然历史遗迹、自然景观集中分布的区域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三个等级,不是并列的关系,所以删除“或者”。 |
15 | 第三章第三十条 |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 在生态补偿条例未出台的情况下,建议本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规定. | |
16 |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 国家鼓励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 国家鼓励水生生物合理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 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增殖放流,所以增加“合理”进行限定。 |
17 |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国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沿海范围并发布。 | 修改为:国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沿海范围并公布 | “发布”改为“公布”,表述更好些。 |
18 |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要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要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充分考虑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 | “研究”改为“充分考虑”,更能突出所要表达的含义。 |
19 |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对遭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 建议明确主语,本条款缺少主语。 | |
20 | 第三章第四十条第四款 | 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 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并确保达到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 对排污单位规定达标排放义务。 |
21 |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 |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向社会公示,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实施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监控,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 | 1、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2、如果缺少在线监测系统,则无法上传到信息平台。故增加在线监测的要求。 |
22 | 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海洋。 | “进入”改为“污染”,突出目的,表述更准确。 |
23 | 第四章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 |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烟头垃圾和其他塑料垃圾对海洋的污染。 | 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平均每平方公里海滩有塑料垃圾18万个,塑料类垃圾主要为香烟过滤嘴……等”,烟头垃圾对海洋的污染不容忽视。 | |
24 | 第五章 在第56条前增加一条 | 对涉海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出规定。 | 涉及海域的规划环评至关重要,是建设项目环评的根本依据,应该作出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 | |
25 | 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 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 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或破坏海洋环境。 | 1、用语表述问题,改为“海洋生物多样性”更全面。 2、除了污染还有破坏的问题。 |
26 | 第六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务院批准。 | 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
27 | 第六章第七十一条 |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签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 |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发放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 | 用语问题,“签发”适用“文件”等名词。“许可”是行政行为,建议用“原发放”。 |
28 | 第八章第一百零七条,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发现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反映,违法行为在60日内没有得到处理或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增加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设置前置程序。 |
文/子舒 审/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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